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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古代军市不是军中妓院

网络2024-04-19 13:40:26性爱宝典1人已围观

简介很多人认为,在古代中,军市是一种特殊的地方,和现在的“红灯区”类似,那么真相真的是这样的吗?

  很多人认为,在古代中,军市是一种特殊的地方,和现在的“红灯区”类似,那么真相真的是这样的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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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书奴的《中国娼妓史》认为“《商君书·垦令篇》说:‘令军市无有女子,……轻惰之民,不游军市,……则农民不淫。……’由此便知道‘军市’本有女子,为行军时臣妾,役罢则别设市区,仍以军名,农民亦可往游,简直与汉代‘军市’‘营妓’相同。”

  “军营里面有军市。古代军皆有市,《尚书·费誓》说:‘臣妾逋逃无越逐。’又说:‘寇攘垣墙诱臣妾。’因为军中有妾,所以要别置垣墙,在周初鲁伯禽时已然。汉丙吉为平骑将军军市令,(《前汉书·丙吉传》)后汉蔡遵为光武军军市令。(《后汉书·本传》)这就是一军有一市的证据。又《汉书·冯唐传》说:‘赵将李牧为边将,居边军市之租,皆自用飨士,赏赐决于外,汉魏尚为云中守,军市租尽以给士卒。出私养钱,五日一杀牛,以飨宾客军吏舍人。’又《汉书·胡建传》说:(亦见《说苑·指武》)‘胡建监军,御史穿北军垒垣以为买区,建为军正丞斩御史。’看了上面所引的话,知道汉代屯卫军队的市垣性质与《费誓》上所说的‘垣墙’相同。……又汉代军市有租税,又每市有军令,其组织大约似齐宫中的‘女市女闾’。”

  然而这样的论述实属毫无史实根据的穿凿附会。汉代军市的“市垣”与周代的“垣墙”尽管都是围墙,但前者是军营、军市的围墙,后者是贵族庄园或庶民家宅的围墙,两者都与营妓无关,都不可能是妓院的围墙。周代的臣妾之“妾”不是营妓,汉代“军市”也不是军中妓院。作者的错误推测,是在对古代军市缺乏必要了解的情况下作出的,实际上该书作者对“女市女闾”的史实也同样缺乏基本了解。

  1 对《费誓》的错误解读

  《费誓》有“鲁侯伯禽宅曲阜,徐、夷并兴,东郊不开,作《费誓》。”的前言,意为鲁国国君伯禽定都曲阜,徐戎和淮夷在边境侵扰作乱,鲁国不能开设东郊,所以要誓师讨伐。这是鲁国公伯禽东征伐徐前,在名为“费”(音bì,位于今山东省费县)的地方向军队发布的誓词。《誓》是战前的动员令,其中包括约束军队的军纪。《费誓》中有“马牛其风,臣妾逋逃,勿敢越逐;祗复之,我商赉汝。乃越逐,不复,汝则有常刑!无敢寇攘,逾垣墙,窃马牛,诱臣妾,汝则有常刑!”的记载。唐代孔颖达的《尚书正义》,对《费誓》有着逐字逐句的详尽疏注,有关此段的释义为:

  “马牛其风,臣妾逋逃,勿敢越逐;(马牛其有风佚,臣妾逋亡,勿敢弃越垒伍而求逐之。役人贱者男曰臣,女曰妾。)祗复之,我商赉尔。(众人其有得佚马牛、逃臣妾,皆敬还复之,我则商度汝功,赐与汝。)乃越逐,不复,汝则有常刑。(越逐为失伍,不还为攘盗,汝则有此常刑。)无敢寇攘,逾垣墙,(军人无敢暴劫人,逾越人垣墙,物有自来者,无敢取之。)窃马牛,诱臣妾,汝则有常刑。(军人盗窃马牛,诱偷奴婢,汝则有犯军令之常刑。)”

  其中对“臣妾”的注释为“役人贱者,男曰臣,女曰妾”。在营妓兴盛的唐代,孔颖达根据史料只作出“妾”是女性贱役的判断,并没有想当然地就此认为“妾”是春秋时代的营妓,倒是2500年后的王书奴,却在缺乏历史根据的情况下主观断定“妾”是营妓。

  《费誓》这段内容译成当今白话文应该是: “牛马散失,男女贱役逃走,不准远离军营追捕;得到的牛马贱役,要有礼貌地归还原主,我会赏赐你们。如擅敢远离营垒追逐,或不予归还,你们就要受到常刑的惩罚。不准抢掠,翻越围墙,盗窃牛马,诱拐男女奴仆,违者就要受到常刑的惩罚。”

  作为鲁侯伐徐前的军令,内容的前半部分,指的是鲁国军中的牛马和男女贱役,如有逃散,不准远离驻营地去追赶,以免延误军机;后半部分是不准兵士抢掠,翻越庄园的围墙,盗窃牛马,诱拐男女奴仆。后者的牛马臣妾则是指鲁国贵族或庶民的财产。攻入徐戎境内后,是否也会执行不准抢掠的军令就不得而知了。

  春秋战国时,男奴称“臣”,女奴称“妾”,“臣”和“妾”相当于后世的“男奴”和“婢女”,同为卑贱的奴仆。因此当时“臣妾”的妾,含义不同于后世“妻妾”的妾,不能见了“妾”,就捕风捉影联想到“妓”,更何况后世也不能任意把妾与妓混为一谈。在完全缺乏史料依据的情况下,没有理由凭空把春秋时代军中的“妾”定位为“营妓”,尽管当时还没有营妓的名称。“妾”是“役人贱者”中的女性,和“臣”一样在军中从事繁重的杂役,并非营妓。与牛马并列的臣妾,都是像牛马一样的奴隶,可以买卖、赠送,也可能被诱拐。臣、妾逃跑和牛、马散失一样,都是古代的常事,所以才被着重提了出来。然而从《费誓》的内容中,我们并不能找到“妾”便是营妓的线索。

  王书奴把春秋时代的“妾”视为营妓,他的所谓“臣妾逋逃无越逐”和“寇攘垣墙诱臣妾”是“因为军中有妾,所以要别置垣墙”的论断,显然是建立在对《费誓》文句错断误读的基础之上的。“臣妾逋逃无越逐”的“臣妾”是鲁国军中的男女贱役,“寇攘垣墙诱臣妾”的“臣妾”则是鲁国贵族或庶民家里的男女奴仆,然而在王书奴笔下两者竟然都成了“营妓”。至于“无敢寇攘,逾垣墙,窃马牛,诱臣妾”,则被错断为“寇攘垣墙诱臣妾”,因而把鲁国贵族庄园或庶民家宅的垣墙变成了军队的营垒,这更是对史料的莫大曲解。因为“无敢寇攘,逾垣墙,窃马牛,诱臣妾”,指的是禁止士兵对鲁国贵族庄园和庶民家宅的抢掠,或许也包括进入徐戎境内后不扰民的军纪。如果指的是徐戎军队的营垒,劫营就是正常的军事行动,哪有禁止之理?否则,岂不成了鲁国士兵翻越自己军营的围墙抢掠、盗窃牛马和诱拐臣妾。如果真要出现这样的事件,士兵所受的处罚就不可能是“常刑”,而必定会是《费誓》中最重的“大刑”,也即死刑。实际上,不论是军队营垒或贵族庄园的垣墙,不但是为了保护包括牛马、臣妾、财物或粮草、军械、辎重在内的所有物资和财产,更重要的还是为了保护将士或贵族的生命安全,岂止仅仅是为了防止“妾”的逃亡或被诱拐。

  2 军市不是军营妓院

  中国古代军市的历史十分悠久,其雏形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。西周的青铜器“兮甲盘”铭文有:“王命征司成周四方积,至于南淮夷。南淮夷旧我帛亩人,毋敢不出其帛、其积,其进人、其贾,毋敢不即次、即市。敢不用命,则刑,翦伐。其惟我诸侯百姓,厥贾毋不即市,毋敢或入蛮宄贾,则亦刑。”铭文中提到的“次”和“市”已带有军市的性质,实际上是周朝戍边军营的早期军市。铭文内容表明,在军市中进行交易的既有来自南淮夷的客商,也有周朝诸侯国的子民。要向周王朝称臣纳贡的南淮夷,并不是周的诸侯国,有时还会侵扰周的边境,所以不遵守市场规定就会受到征伐,周朝本国百姓不遵守也会受到惩罚。

  有关军市的确切记载则始于战国时期。《史记·冯唐列传》有“唐对曰:‘李牧为赵将居边,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,赏赐决于外,不从中扰也!’”的记述。

  《商君书·垦令篇》有“令军市无有女子;而命其商,令人自给甲兵,使视军兴;又使军市无得私输粮者,则奸谋无所于伏,盗输粮者不私稽,轻惰之民不游军市。盗粮者无所售,送粮者不私,轻惰之民不游军市,则农民不淫,国粟不劳,则草必垦矣。”

  《战国策》记述:苏秦游说齐闵王曰:“彼战者之为残也,士闻战则输私财而富军市,输饮食而待死士,令折辕而炊之,杀牛而觞士,则是露军之道也。”

  以上说明赵、秦、齐三国都有军市,而且从中也可清楚看出军市的性质并非妓院。其余楚、燕、韩、魏诸国虽不见军市记载,但情况应该是相似的。此后军市历经各个朝代,一直延续到清朝。

  《中国娼妓史》引证《垦令篇》时,特别提到了“令军市无有女子,……轻惰之民不游军市,则农民不淫,国粟不劳,则草必垦矣。”该书作者对此的理解,以及引证这段文字的意图似乎是这样的:因为要证明军市“其组织大约似齐宫中的‘女市女闾’”,是对士兵和百姓都开放的妓院,所以“令军市无有女子”,军市便不再有营妓,那么“轻惰之民不游军市,则农民不淫,国粟不劳,则草必垦矣。”农民就不再去军市嫖妓,因而能规规矩矩回家种地。按照军市似女市之说,两者同为妓院,军市内就应该只有一类女子,便是营妓。当时虽然还没有营妓的名称,但是总会有一个相应的专用称谓,商鞅为什么不用这一专称,而是说“令军市无有女子”。“女子”是泛指所有女性,并没有限定哪一类女性,这就表明军市内有多类女性,而商鞅是不准任何女性进入军市。再则,如果军市确实似女市,军市中自然便只有一类女性,没有了女子,也即关闭了军市。对此,商鞅又为什么不直截了当提出撤销军市,却要在“令军市无有女子”的同时,提及要求商人重视配合军情发展,进行铠甲兵器装备经营,以及政府严格控制粮食买卖等与军事有密切关系的商业活动内容?这样做不仅在逻辑上讲不通,而且也毫无必要。如果说蓄养营妓的“女市”是军市的一个组成部分,那么商鞅也可以明确地提出关闭军市中的“女市”,不必为此绕一个大圈。由此可知,军市完全不似王书奴想象中的女市,而是军营管辖下的实实在在的商市。

  “军市似女市”是对《垦令篇》有关内容的断章取义,牵强附会地取其所需,并加以极大曲解的产物。《垦令篇》有关军市的整段话译成今天的白话文是这样的:“军市上不准有女人;要命令商家,让他们主动为军需给养和兵器备货,使他们关注军需物资的需求和军情动向;还要让军市没有私运粮食的人,那么图谋不轨的奸徒就无处隐伏,盗运粮食的人无法隐藏赃粮,游手好闲的不良之徒就不会到军市游荡。偷盗来的粮食无处出售,运送粮食的人不徇私,游手好闲的的不良之徒不到军市游荡,那么农民便不会游散,国库粮食就不会损耗,荒地就必定能得到开垦。”

  军市既然是军营的商市,不是蓄养官妓的妓院,怎么会有女人?为了改革军市,商鞅又为什么要把“令军市无有女子”放在如此重要的位置?这就要从军市的性质去探求。军市实质上是古代军需后勤供应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,虽然隶属军营,由军方管理,但是商家和参与交易的人,却主要是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庶民百姓。其中,自然会夹杂不少游手好闲的“轻惰之民”,并且“轻惰之民”中既有男人,也会有女人;其时,家庭经商,全家男女都可能进入军市,这也是军市存在女人的原因之一。军市中既然有女人,出现卖淫嫖娼行为就属不可避免,但卖淫者决非营妓,因为史籍从无军市内有军队设立妓院的记载。

  男权社会,财色是一切罪恶的根源,古代如此,当今亦然。商鞅时代,《商君书·垦令篇》中所指的“奸谋”、“盗输粮者”、“盗粮者”、“轻惰之民”,与当今的不法之徒和无业游民相似;古代军市官吏中的不廉洁者,也与当今的贪官污吏相仿,既贪财好色,也利用女色搞阴谋,受美人计腐蚀的也不会少。商鞅变法旨在富国强兵,农业是古代经济发展的命脉,粮食生产则是重中之重。为此必须排除一切不利于农耕的因素,改革军市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。要整顿和改革军市,首先必须惩治混入军市偷盗和私运粮食的不法之徒,以及与此密切关连的腐败官吏,而两者的祸根都是贪财好色。贪财好色和偷盗腐败的主体是男人,在大多数情况下,女人虽是充当玩物和工具的牺牲品,但也是沾光享乐的受益者。男权统治下的社会,军市的经营必定由男人运作,商鞅要消除女色在偷盗、腐败上所起的破坏性作用,也只能把女人当作祸水泼出军市。“令军市无有女子”的根本原因应在于此,也正是这句话,可以确切地证明军市绝对不是所谓的“女市女闾”,不是蓄养营妓的妓院。如果是妓院的话,妓院怎么可能“无有女子”?

  这里还必须对“农民不淫”作出合理的正确解释。在佛教传入中国后,由于佛教视性为淫,后世受此影响,从字义上把“淫”和“色”,也就是近代的“性”等同起来。当代人更因此望文生义,致使“农民不淫”理所当然地成了农民不嫖妓,或者不淫乱。然而这样理解的结果,就使农民等同于嫖娼性乱的“轻惰之民”。既然如此,商鞅为什么不把两句话合并成一句,说“农民不游军市”,以表达得更加清晰透彻,而偏要作“……轻惰之民不游军市,则农民不淫……”这样的赘述。这就表明“农民不淫”并不是农民不嫖妓、不淫乱的意思。就“盗粮者无所售,送粮者不私,轻惰之民不游军市,则农民不淫,国粟不劳,则草必垦矣。”的完整意义来分析,首先必须明确农民生产的粮食,纳完公粮,留够口粮,余粮就要拿到军市上去出卖,而这正是商鞅发展农垦的目的,所以不但不应阻止农民去军市,而且农民也不可能不去军市。至于整顿改革军市,是为了使“偷盗来的粮食无处出售,运送粮食的人不徇私,游手好闲的的不良之徒不到军市游荡,那么农民便不会游散,国库粮食就不会损耗,荒地也必定能得到开垦。”禁止私商在军市偷运和出卖粮食,是为了保证进入军市的粮食必须由国家统一收购、运输、储藏,以充实国家粮库,保障军粮供应。而“轻惰之民”游市会滋生私运、盗卖粮食的犯罪活动。非法盗运倒卖粮食能迅速获利,就会刺激农民不务正业,促使他们放弃耕种,造成农民大量游散,沦为“轻惰之民”,以致田地荒芜,并进而形成恶性循环,最终导致国家不但收购不到粮食,反而加剧国库粮的损耗,所以商鞅才要使“轻惰之民不游军市”。可见农民不但不等于“轻惰之民”,而且“农民”和“国粟”一样都是“轻惰之民”猖獗的受害者。因而只有实现“盗粮者无所售,送粮者不私,轻惰之民不游军市,”才能达到“则农民不淫,国粟不劳,则草必垦矣。”的目的。所以“农民不淫”不是农民不淫乱,不嫖妓,而是应作“农民不游散”解。

  “淫”是多义词,今人以淫为性,一见到“淫”就联想到性乱,这是忽略了“淫”还有其他含义。古代“淫”除了作过度;无节制;滥;浸淫;淫乱等解释外,还与“游”通,遨游;“归来兮,不可以久淫些。”(《楚辞·招魂》洪兴祖补注:淫,游也。)其实商鞅关心的是农业生产,改革必须促使有足够的农业人口垦地种田生产粮食,他最担心的是农民流散。至于农民是否嫖娼、性乱,虽然对社会安定有一定程度影响,但与种地打粮食并无太多直接关系,所以《垦令篇》的“则农民不淫”的“淫”与性并无关系。春秋战国,乃至秦汉唐宋时期,均主要以“色”来表示“性”,“淫”并不经常用于表达“性”的含义,而是更多地用于表述过度、无节制、滥、浸淫,以及通“游”,作散失解。商鞅变法的秦代,佛教尚未传入中国,“性”和“淫”的字义不可能像近代那样混同。

  汉朝沿袭秦代的军市制度,《汉书·张冯汲郑传》有“今臣窃闻魏尚为云中守,军市租尽以给士卒,出私养钱,服虔曰:‘私假钱也。’五日壹杀牛,以飨宾客军吏舍人,是以匈奴远避,不近云中之塞。”\[8\];《后汉书·祭遵传》则有“光武爱其容仪,署为门下史。从征河北,为军市令。”\[9\]这些均表明汉代存在军市,但“军市令”决非掌管妓院的官员,而且从有关汉代军市的史料中,也找不到与营妓相关的内容。

  上述史实如果还不足于说明军市的性质,我们也未对军市有一个较为全面和透彻的了解的话,那么以下有关古代军市的研究论文摘要也应该会让您信服。

  “军市是指在军队驻扎地或屯戍地临时设立的市场。军市主要由军队掌管,设有专门的职官,其功能主要是提供士兵间或兵民间的商品交易以及军需品的买卖。军市的税收一般归军队所有,但偶尔也会被朝廷调为他用。军市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对中国古代经济,尤其是军事经济起到了补充和调节作用。古代星占学上也有相应的军市。军市还是刑人之所。”\[10\]军市对中国古代征战的军队给养,边境贸易和地方经济发展都起到过十分重要的作用,连天象上的星座都有用“军市”命名的,古代军市的重要程度可想而知。因此军市与“女市女闾”实在无法相提并论,又何况齐桓公的“女市女闾”也并非妓院和营妓。此外,军市还被用作刑场,所以古代执行死刑的“弃市”之说,也包括军市在内。否则,岂不成了将死刑犯押解到军营妓院里去斩首示众?

  《论中国古代的“军市”》一文以丰富的史料全面阐述了古代军市的发展历史,组织结构和功能,及其在军事、经济上的意义,唯独没有提及军市中有营妓之说,更不必说军市就是军营妓院。当然这决不是作者的疏忽或遗漏,也不可能是“为古人讳”有意回避性问题,而是因为军市与营妓原本就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。

  因此,可以有充分的理由断言军市绝对不是蓄养营妓的妓院。希望大家能正确认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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